北京限行處罰規定:未辦進京通行證的外地車進入六環路內,罰款100元記3分;已辦進京通行證的外地載客車在高峰期違反限行規定,罰款100元記3分;已辦進京通行證的外地載貨車在六環路內行駛,罰款100元記3分;違反禁限區域規定的黃標車,罰款100元記3分。限行處罰標準全國統一,一般扣3分罰款100元。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交管部門可采取限制通行等措施,需提前公告。
法律分析
限行處罰標準在全國是一樣的,一般都是扣3分罰款一百,按闖禁行處罰標準處罰。北京限號出行,屬于違反限行規定,會處罰100元,扣三分。北京限行處罰規定:
1、未辦理進京通行證件的外省、區、市機動車進入六環路(不含)以內道路行駛的,認定為"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行為,處100元罰款處罰,并記3分。
2、已辦理進京通行證件的外省、區、市載客汽車,工作日7時至9時、17時至20時在五環路(含)以內道路行駛的,認定為"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行為,處100元罰款處罰,并記3分;平峰期間違反尾號限行規定的,認定為"違反限制通行規定"的違法行為,處100元罰款處罰。
3、已辦理進京通行證件的外省、區、市載貨汽車,6時至24時在六環路(不含)以內道路行駛的,認定為"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行為,處100元罰款處罰,并記3分。
4、對本市載貨汽車、黃標車、以及外省、區、市黃標車,違反《通告》規定,進入禁限區域行駛的,認定為"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行為,處100元罰款處罰,并記3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情況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針對北京限行規定,對于違反限行規定的機動車,無論是未辦理進京通行證件的外省、區、市機動車,還是已辦理進京通行證件的外省、區、市載客汽車、載貨汽車,以及本市載貨汽車、黃標車、外省、區、市黃標車,都將面臨100元罰款處罰,并記3分。對于違反限行規定的行為,公眾需提前了解相關規定,以免受到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四節 聽證程序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四節 聽證程序 第六十五條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四節 聽證程序 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