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會職工的平均工資的簡稱,通常指某一地區或國家一定時期內(通常為一年)全部職工工資總額除以這一時期內職工人數后所得的平均工資,通過該時期該范圍全體職工的工資總額與職工平均人數之比而得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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