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派出所不能隨便將人帶走調查,需要履行必要的傳喚手續。警察“抓人”有多種形式,如果是拘傳,必須出示《拘傳證》,傳喚必須出示《傳喚通知書》,刑事拘留出示《刑事拘留證》,執行逮捕必須出示《逮捕證》。
但在違法現場的,可以口頭傳喚。如果是證人可以拒絕,但如果是嫌疑人,警察可以書面傳喚或者口頭傳喚,不聽的警察可以強制傳喚,使用警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