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中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有以下常見情形:1、房屋已買,原居住權人是否有權不搬離房屋,繼續居住;2、房屋的產權變更、轉讓和消滅;3;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房屋通過出讓或轉讓使用權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等;4、房屋共有人是否需要承擔一方所有人的債務連帶責任;5、農村的拆遷房被改為商用房時農民遭遇違法拆遷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二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一登記】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