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產買賣有效性及解決糾紛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農村房產買賣具備民事法律效力的條件是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解決農村房屋買賣糾紛的途徑包括雙方協商、求助消費者協會、申請仲裁或通過法院起訴。在選擇解決途徑時,應根據實際問題和法律利害關系,選擇最能解決問題且具有良好社會效果的方式。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農村房產買賣有效嗎
農村房屋買賣,如果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怎么解決農村房屋買賣糾紛
第一,爭議雙方直接協商這個是目前解決房地產爭議的最常見途徑。針對房產交易過程中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購房者可以以口頭、書面等多種形式與房屋銷售方直接溝通,指出問題并商議解決辦法。
第二種,求助于消費者協會。解決過程中單個購房者與開發商相比處于弱勢,購房者可將商品房購銷糾紛投訴于當地消費者協會,求助消費者協會對相關房屋糾紛的買賣雙方進行調解、處理問題。
第三種,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然這個解決方式的前提雙方之間有仲裁協議,購房者可依據購房合同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另行簽訂的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最后一種途徑是通過向法院起訴進行解決,購房者通過協商、調解這個無法解決的房地產爭議問題,可通過司法途徑,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相關問題。
對于前面幾種解決途徑,在選擇解決房地產爭議的途徑時,應立足于解決問題,分清不同的法律、利害關系,而選擇最能解決實際問題相應社會效果最好的方式。
結語
農村房產買賣有效性得以保障,只要當事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解決農村房屋買賣糾紛可通過直接協商、求助消費者協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等途徑。在選擇解決方式時,應根據實際問題和利害關系,選擇最能解決問題且具有良好社會效果的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百一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百二十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