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1、在投訴之前,我們首先要了解到,勞動監察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部門。勞動監察的職能,目前屬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它的下屬機構中有勞動監察大隊和勞動仲裁委員會,其中只有勞動監察大隊是作為行政執法機關。所以,無論是來人、來電、來信,最終處理單位都是勞動監察大隊。2、口頭報案。自己的工資或者勞動報酬沒有支付,涉及切實利益必然要維權。什么仲裁、起訴,先不用著急,到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是的,本人直接親自去口頭報案,對方一般都會受理。但是如何處置,那么就要勞動法的具體規定了。3、涉案群體的問題。對于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報酬的問題,往往涉及很大的群體。為了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多人聚眾討薪的場景或許可以理解,但是既然選擇了勞動監察,就要按照規定程序,選取三五個代表依法投訴。4、書面報案。如果性格內斂,又是涉及深層次問題,有些人是采取書面投訴的方式。書面投訴的好處是在避免言不達意,能夠把問題說的很清楚。這種方法再給監察重視程度上,或許有些消弱。5、撥打勞動監察投訴電話:12333。經??吹骄W友詢問被勞動侵權了怎么辦。其實完全不需要那么拐彎抹角,勞動監察投訴電話是12333,如果遇到侵權或者違法行為,直接撥打這個電話,問題或許就迎刃而解了。6、準備資料,積極配合調查。勞動監察作為執法部門,也必須依法辦事。作為投訴人,不僅僅是一個來訪、一封信件和一個電話的問題。在投訴前必須收集、固定證據,在投訴受理后,要積極提供線索,幫助勞動監察部門正確處理。
單位不讓休年假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嗎
可以。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消費者可以向行政部門投訴解決糾紛嗎?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中,由于經營者不依法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適當,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有權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目前,我國沒有一個專門處理消費者的投訴的行政機構,而是由不同的政府部門分別承擔著受理、處理消費者投訴的職責,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部門、食品衛生管理部門及各有關行政部門。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到相應的管理部門,通過口頭、書面或者其他形式陳述、反映自身權益遭受到侵害和損害的事實,請求解決糾紛,賠償損失。行政部門受理后,依照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消費糾紛進行調解或者依法處理。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行政機關受理投訴應當做到:(1)建立和保存消費者投訴的受理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投訴者姓名、聯系方式、投訴問題、購買數量及時間、購買地點、購貨票據、企業采取的處理措施及處理結果等。(2)設置專人負責處理消費者的投訴。(3)投訴處理部門根據投訴內容對投訴情況進行核查,確定投訴是否屬實。(4)經核查投訴問題屬實的,立即采取有效糾正措施,防止事件再次發生,并要求有關經營者向消費者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經核查投訴問題不屬實的,處理人員應向消費者進行解釋和說明。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什么條件的投訴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三)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并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的投訴應具備什么條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的投訴應具備以下這些條件:(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三)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并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三條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 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用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該內容由 王玉青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