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刑事判決生效并移送監獄執行后,家屬會見程序如下,但需要區分具體監獄、疫情影響等因素。罪犯入監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監獄向罪犯親屬主聯系人(主聯系人由罪犯從會見范圍內的親屬中確定)郵寄《會見通知書》和《服刑人員社會關系調查表》。罪犯親屬主聯系人按照會見范圍如實填寫《社會關系調查表》,同時附帶親屬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1份)、與罪犯的親屬關系證明復印件(1份),一并寄回監獄。罪犯親屬或監護人首次會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關系證明原件辦理會見手續;非首次會見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法律依據
《監獄法》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