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毀法院封條將受法律制裁,嚴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被查封財產由執行員或被執行人保管,責任由被執行人承擔。被扣押財產由法院或委托他人保管。擔保財產一般由擔保物權人保管,法院保管時權益不受損失。
法律分析
法院貼的封條撕了的后果如下:
當因訴訟或其他原因依法被法院查封的財產,作為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不能擅自處分財產,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嚴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撕毀司法機關的查封封條,是一種擾亂司法活動的行為,情況嚴重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如撕毀法院的封條,就可以處罰款、拘留。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撕毀司法機關的查封封條,是一種擾亂司法活動的行為,情況嚴重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如撕毀法院的封條,就可以處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如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對其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被扣押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保管。對扣押的財產,保管人不得使用。
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占有而消滅。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撕毀司法機關的查封封條,是一種擾亂司法活動的行為,情況嚴重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如撕毀法院的封條,就可以處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