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文介紹了看守所中家屬探視被羈押的人犯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人犯的家屬在獲得批準的情況下可以在看守所內探視被羈押的親人,但每一封信都必須經過看守所責任警官檢查之后才能拿進去。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辦案機關處理。被拘留在看守所的天數要結合實際情況來確定,看守所拘留最長時間是37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分析
在看守所里,家屬可以與被羈押的人犯會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人犯的家屬在獲得批準的情況下可以在看守所內探視被羈押的親人。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看守所嫌疑人是有與外界通信的權利的。但是每一封信都必須經過看守所責任警官檢查之后才能拿進去,警官有權利扣押不符合規定的信件。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二、孕婦能被關押看守所嗎
孕婦不能被關押看守所。根據《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三、被拘留在看守所一般是幾天
被拘留在看守所的天數要結合實際情況來確定,看守所拘留最長時間是37天,37天是拘留至逮捕的最長期限。只有對犯罪嫌疑人屬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至逮捕的最長時間才可能到37天。如果是一般的刑事案件,拘留至逮捕的時間為10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拓展延伸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孕婦不適用于被關押看守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對于正在懷胎或者正在分娩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孕婦、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或者已滿七十周歲的婦女,不適用審判。”因此,孕婦可以被關押看守所,但相關法律法規對她的關押有一些限制。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1990-03-17)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看守所條例(1990-03-17) 第四十八條 看守所所需修繕費和人犯給養費應當編報預算,按隸屬關系由各級財政專項撥付。
看守所的經費開支,單立帳戶,專款專用。
新建和遷建的看守所應當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列入基本建設項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04-02)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至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拘留措施的,應經院長批準,作出拘留決定書,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