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被拘留的家屬有權探視被拘留的人,且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另外,進看守所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最后,看守所時間算作刑期,根據《刑法》相關規定進行計算。
法律分析
一、家屬能否與被拘留的人見面?
家屬有權探視被拘留的人。人犯在羈押期間,家屬經批準可以去看守所會見。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二、進看守所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進看守所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情形;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看守所時間算不算刑期
看守所時間算刑期,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拓展延伸
題目:《素材》看守所探視規定:家屬與被拘留者見面的故事
根據我國《看守所探視規定》,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與自己的家屬、律師會見。這一規定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便于及時了解案件情況,為案件審理提供必要的準備。
然而,在一些看守所,由于種種原因,如場地限制、人員緊張等,家屬與被拘留者往往難以在規定的時間內見面。在這種情況下,看守所應當采取措施,盡力保障家屬與被拘留者的會見權益。
首先,看守所應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探視時間,確保家屬與被拘留者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見面。其次,看守所應加大場地和人員投入,確保家屬與被拘留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最后,看守所應加強與家屬、律師的聯系,了解他們的需求和意見,及時解決問題,保障探視的順利進行。
總之,看守所應高度重視家屬與被拘留者見面的規定,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被告人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時,社會大眾也應該對此予以關注,共同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結語
家屬有權探視被拘留的人,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進看守所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情形;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其他法定情形。看守所時間算刑期,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法律依據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2006-01-21) 第八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后,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12-29)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房屋權屬關系變更、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詢問,并依法優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02-24) 第七條 擔任監護人的被監護人父母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生效時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擔任監護人,父母中的一方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另一方在遺囑生效時有監護能力,有關當事人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