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房地產維權監督站獲悉,監督站成立才一個多月,已經收到了二手房交易多起投訴。監督站工作人員分析,引發投訴的原因多數為“交易盲”事先未詳細了解購房程序、相關手續不齊備以及對合同或協議條款內容還沒有了解清楚就盲目簽字等。為了引起二手房買賣雙方的注意,在這里請專業人員對兩個典型糾紛進行了“解剖”。賣房人不是產權人XX于2007年10月在某中介看中一套房屋,并與賣家某某簽訂了一份“XX市房產轉讓協議”。但XX并不是該房屋的產權人,該房屋的產權屬于XX。雙方簽訂的協議中注明,XX和某某是父女關系,XX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但是沒有出具書面委托書,XX在沒有看到正式委托書的情況下還是通過中介和某某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并向其交付了1萬元定金。事后據某某了解,某某和XX并非父女關系,為此他要求XX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證明。當XX拿出證明后,某某又認為XX謊稱和某某是父女關系,屬于欺騙行為,認定此交易存在風險,要求中止合同,并退還1萬元定金。由于交易雙方都存在一定過錯,要全額退款存在難度。后經監督站多次協調,這起投訴才圓滿解決。XX房產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XXX分析這一糾紛時指出,這個糾紛主要是由于房產中介沒有規范操作,事前權屬審核不清造成的。他介紹說,一般正規中介在接手二手房買賣交易時,都會事先調查清楚:該房屋產權人是誰,是否有產權共有人,共有人是否同時同意出售產權,該房屋產權屬于什么性質,能否上市進行買賣等出售房源的具體情況主要是靠中介進行把關,如果出問題,中介公司應承擔責任,因此選擇正規中介進行交易十分重要。另外,房屋產權人委托他人進行交易,應該出示經過公證處公證的書面委托書,或者是在房產經紀人在場的情況下,房屋產權人向被委托人出示委托書,這樣委托書的效力才被認可。在此需注意消費者在買房前應事先詳細了解房屋的相關情況,如發現協議書有疑點或房屋手續不齊,要謹慎考慮,不可盲目簽字。首付款沒準時到賬10月20日,打算賣房的XX與中介簽訂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協議。協議條款中說明了XX的房屋總價及首付款額度,但對于XX何時能拿到首付款并未作書面確認,中介只是口頭承諾11月5日將首付款交付給XX。于是,到了11月5日XX就向中介討要首付款,誰知中介以種種理由一拖再拖。XX原計劃拿到首付款后再去買房,由于中介失信,他的計劃被打亂,在萬般無奈之下投訴到房地產消費者維權站。通過維權站的多次調解,該中介終于將19萬首付交到XX手上。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何時支付首付款、何時過戶、何時交接、何時支付尾款,交易雙方應在合同中一一明確約定,不能僅做口頭承諾,如果款項的支付時間、金額等有調整,還需要簽訂補充協議。一般來說,付過首付之后、辦理過戶手續之前,余款都是打到中介公司帳上,辦完過戶手續之后,余款由中介公司轉到賣方手里。如果市民不放心將購房款打到中介帳戶,可以選擇產監處推出的“二手房交易資金托管業務”,資金交付和交房過程都在托管部門的監管下完成,可以降低二手房交易的風險。另外需指出的是,中介公司不允許從事房屋買賣交易,上述案例中,該中介從業主手中買房,這一操作是有問題的。而且消費者在買房時,對房產交易合同的各項要件必須有詳細約定,不要輕信口頭承諾,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