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務重組期限一般在6個月內。公司進行債務重組的,沒有具體規定債務重組的時間。破產企業進行債務重組的,重組期限一般在6個月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組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組計劃草案。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