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轉讓或買賣的房屋包括:被查封或限制權利的房產、共有房未經共有人同意、有爭議的房產、未登記產權證書的房產、危房、獨立成套房不得分割轉讓、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房產、凍結地區的房產、未按規定補足房款的房產、使用性質改變的房產、軍產、醫院、學校產權的房產、使用權的房產、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產、其他法律禁止轉讓的情形。購房人應了解這些情況,避免購買有瑕疵的房產。
法律分析
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有些房屋是不能買賣或者不能轉讓。如果購買了這樣的房屋,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無法履行,不能保證購房人實現合同目的,因此購房人對不得轉讓或買賣的房屋應該有所了解,千萬不能購買這樣的房屋。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或買賣:
(一)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三)登記為共有的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未經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
(六)已被列入危房的房屋
(七)按照房屋建筑設計為獨立成套(單元)的房屋,不得分割轉讓。
(八)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必須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登記并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后,方可轉讓。
(九)處于戶口凍結地區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的;
(十)抵押的房屋未解除抵押或者未經抵押權人同
(十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款的,比如以標準價購買的房屋;
(十二)房屋使用性質已改變的房屋
(十三)軍產、醫院產、學校產權的公房與本單位的辦公場所在一個院子內的
(十四)使用權的房屋(暫時沒有上市細則,現階段只有東城和朝陽區的各別房屋可上市);
(十五)在農村集體土地上興建的房屋,所持鄉產權房產證的二手商品房;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房改政策、地方政府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房屋買賣,是房屋所有人通過一定對價轉讓房屋所有權的一種方式。而作為買受人,除了要實際占有房屋之外,更重要的還是辦理過戶手續,將房屋登記在自己的名下。而為了避免房屋買賣出現什么糾紛,損害到自身權益,那對于一些權利存在瑕疵的房屋,建議最好就不要購買。
結語
購房需謹慎!根據法律及政策規定,部分房屋不可買賣或轉讓。購買此類房屋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無法實現目的。故購房人應了解不可轉讓的房屋,切勿購買。不得轉讓或買賣的情形包括:司法、行政機關查封限制;收回土地使用權;未獲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地產;權屬爭議;未登記取得權屬證書;列入危房名單等。為避免糾紛,購房前務必慎重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五節 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二節 房地產轉讓 第四十六條 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