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兩者在病人及其家屬看來,都是同一種性質,導致病人人身遭受到損害同一種結果。但是在法律上是有對于賠償等是有一定差異的。如果是醫療事故,那么是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處理,如果是醫療過失,按照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