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是必須在結婚登記地辦理,不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不是必須在結婚登記地辦理。
如果是協議離婚的到夫妻任意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可;如果是訴訟離婚的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即可,如果存在下列情況的,到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
(一)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被告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
(四)被告被監禁的。
這兩種離婚方式都不要求必須到結婚登記地辦理手續。
一、起訴離婚需要到哪個法院
一方要起訴離婚的,應該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去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或有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監禁的情形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一方在監獄服刑另一方是不是要可以離婚
1.配偶坐牢,想要協議離婚的,應當由服刑人員向服刑監獄提出申請,得到審批批復。由服刑監獄出具當事人證件材料,派獄警陪同雙方當事人到服刑地區或者是另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結婚證。
2.如果被告一方在監獄服刑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另一方在外邊自由的,由在外邊的一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那么原告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是由在監獄的一方作為原告起訴,那么應該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立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