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決定本院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具體來講有這樣3個條件要求:
1、只能是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才能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比如說,某個案件經過二審,那么原來一審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就不能夠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即使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是一審法院發現的,一審法院也只能夠把發現的錯誤報告給二審法院,要由二審法院來決定是否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一審法院沒有這個權力。如果原來是-個一審案件,沒有經過二審法院,一審的判決裁定,一審就發生法律效力,那么一審法院的院長和審判委員會能夠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2、生效判決的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的分工是這樣的,判決確有錯誤首先由院長認定,院長認為確有錯誤,提交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根據院長的提交,對案件進行討論,以決定是否確有錯誤,是否需要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那么簡單說,院長有發現權,有提交權但沒有最終決定權,審判委員會沒有直接對案件進行討論的權力,但審判委員會有決定權。
3、審判委員會經過討論認為確有錯誤需要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加以糾正,那么他能夠作出什么樣的決定呢?只能夠作出本院再審的決定,不能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因為按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原來是一審就按一審程序,原來是二審就按二審程序,所以如果允許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就會發生一審法院按二審程序審理案件的荒謬現象。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指令下級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一、提起再審的程序
(一)本院院長及審判委員會提起再審
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作出判決,一經宣告或送達,就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撤銷、變更。如果裁判確有錯誤,則只能通過再審程序進行糾正。在本院行使審判監督權的是本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他們對本院審判人員和合議庭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因此,本院院長發現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決定再審的,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應通知下級法院,調取案卷進行審理;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指令到達法院之時,為再審提起之日。下級法院接到指令后,再審的審理即應開始,審理后作出的裁判,應報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執行;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案件,由下級法院作出裁定,進行再審。至于哪些案件適用提審,哪些案件適用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民事訴訟法未做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
(三)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上級法院決定提審的,通過下級法院,提取全部案件材料,作出裁定,由自己進行再審;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說明情況指出理由,并告知下級法院。下級法院接到上級法院的通知后,應根據通知進行再審,并將再審結果上報發出指令的上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