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 行政強制法 》的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 行政處罰 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申請時限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 強制執行 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2.事先催告行政相對人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提交申請材料 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 強制執行申請 書; (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