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絡著作權保護網絡數字空間的信息資源以非線性結構存在,容易被復制和傳輸、壓縮并被多次利用,因而給網絡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困難。傳統著作權的許多概念在網絡環境中受到了沖擊,例如對于“發表”、”復制”、”發行”等基本概念的重定,對于”合理利用”原則的適用范圍的重新認定。在網上,對于著作權人、侵權人和侵權的確認也比以前更加困難。網絡著作權基于作品的創作而產生,其不須經過任何部門的審批,也不要求發表或登記,作品一經創作完成就自動產生權利,受《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保護。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于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在網絡環境下,未經版權所有人、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的許-可,不得將其作品或錄音制品上傳到網上和在網上傳播。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認網絡傳播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確規定了對著作權人的上網權給予保護。當作者依法將其作品上載后,訪問者可以免費閱讀和下載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或未經權利人許-可,對他人作品進行篡改和消除,則構成侵權行為。但網絡信息很容易被他人復制、篡改和消除,從而造成對權利人的極大損害。對此,一是需要建立和完善網絡著作權的管理規范;二是從責任制度上著手,即在無從追究真正的侵權人的情況下,追究網站、網絡在線服務商的共同侵權責任。三是通過技術手段,對上傳的網絡作品的信息進行數字水印,其復制,下載等過程全程跟蹤等技術保護,可以有效的打擊盜版等侵權行為。四是構筑網絡道德體系,道德是憑人內心的自我約束來作用,規范人的行為。加強人們在網絡中內心的自我約束力,來達到防止網絡侵權的事前預防。
二、數據庫的保護數據庫是信息資源最早的存在形式,隨著網絡環境的發展和完善,數據庫得到更為迅速的發展和更為廣泛的應用,人們對數據庫加強保護的呼聲日益強烈。對于由享有版權的作品構成的數據庫,依照《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5款和第2條之二第3款的規定,可以作為匯編作品受到版權的保護。對于由包括不享有版權的“數據或其他材料”構成的數據庫,依據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10條第2款的規定,“只要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構成智力創作,即應予以保護”。我國對數據庫的保護應既能促進民族數據庫資源產業的發展,又要避免和減少西方發達國家對數據庫資源的壟斷,在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下,構建一個完善的數據庫著作權保護體系。
三、域名的保護域名,又被稱作網址,是連接到國際互聯網上的計算機地址,是為了便于人們發送和接收電子郵件或訪問某個網站而設計的。域名是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域名爭端及其法律調制問題一直是全球范圍內激烈爭論的焦點,也是傳統法律理論所未涉及的。我國尚不存在專門調整域名與律沖突的,2001年7月24日,為與國際接軌,并符合trips以應對入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司法解釋《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此解釋是我國目前最直接的調整域名糾紛的法律依據。為解決目前我國處理此問題的困境,借鑒國際上各國的司法解決途徑,最重要的是制定適應于互聯網絡發展的專門域名保護法。根據互聯網的特點,從對域名知識產保護的角度出發,我國應該加快立法步伐,盡快制定適合互聯網絡時代的域名保護法,明確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域名糾紛的處理原則及解決方式,使對域名這一知識產權中的新興客體的保護有法可依。但是,在沒有制定專門域名保護法之前,為了便于域名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有法可依,應該先擴大對現有知識產權法中某些條款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