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證明就是指法律文書過了上訴期雙方當事人沒有上訴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生效證明分為勞動爭議的仲裁委員會的調解書、裁決書的生效證明及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的生效證明。生效證明是權利人實現法律權益的必要條件之一,在很多時候法律文書不能得以履行,這就需要權利人去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法律文書的上訴期過了后,對方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的,權利人即可去制作法律文書的機關辦理生效證明,從而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經法院判決離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書,因為法院生效后的離婚判決書與民政局的離婚證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所以當事人不需要將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換離婚證。但離婚判決書要配合生效證明一起使用。當法院不主動出具判決生效證明時,當事人領取離婚裁判文書后,應在文書生效后及時向法院申請開具生效證明,以免日后辦理相關事務時發生不必要的延誤。
一、其他法律規定,
當然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的,如果法院依法判決夫妻離婚,那么必須等到該判決書生效之后,才算正式離婚。如果說法院判決離婚,但是該判決書沒有生效,男女一方在此期間結婚的,那都是重婚。只有等到判決書生效之后才視為夫妻雙方正式離婚,而到民政部門的辦理離婚證當即就可以生效。這一點需要人們注意。
在我國,結婚證是由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頒發。對于男女雙方自愿協商一致,對子女撫養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協議離婚,由婚姻登記機關收回結婚證,頒發離婚證。
因此,離婚證是由婚姻登記機關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時頒發。
對于離婚,在現實當中,存在大量不能協議離婚的情形。這時,男女一方就需要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婚姻問題。
法院對于感情破裂情形的,可能判決離婚或通過調解離婚。
對于離婚者而言,在法院通過訴訟方式離婚,則拿到手上可能是判決書或調解書,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離婚證,證明已解除婚姻關系。
因此,離婚證與法院判離婚的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均證明雙方已解除婚姻關系;有了離婚判決書不需要再拿離婚證;實質上頒發部門不一樣,兩者只能有其一,也不可能既有判決書又有離婚證。
因為判決書或調解書記載了男女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和雙方財產的情況信息。如在辦理子女升學、房屋買賣及辦理出入境等需要提供婚姻證明時,反復出示可能會造成公民個人信息的泄露。因此離婚證明書就起到了一種便攜的證明作用。希望各地方予以推廣。在我國。離婚有兩種法定途徑。如果當事的夫妻雙方,對離婚完全一致,沒有異議,而且對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都達成一致,那就是到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去領取離婚證,離婚證,是夫妻關系解除的法定證明。
二、欠債多少才會被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執行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強制執行沒有金額限制,只要民事判決書、裁定書、民事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應當按照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履行,一方當事人沒有在法院限制的期限內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