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1.按課稅對象為標準分類: ·流轉稅:以商品生產流轉額和非生產流轉額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類稅(我 國稅 制結構中的主體稅類,包括 增值稅 、 消費稅 、營業稅和 關稅 等)。 ·所得稅:又稱收益稅,是指以各種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我國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類,包括 企業所得稅 、 個人所得稅 等稅種)。 ·財產稅:是指以 納稅 人所擁有或支配的財產為課稅對象的按課稅對象分類的一類稅(包括 遺產稅 、 房產稅 、 契稅 、 車輛購置稅 和 車船稅 等)。 ·行為稅:是指以納稅人的某些特定行為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諸如城市維護建設稅、 印花稅 等)。 ·資源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從事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類稅(如資源稅、 土地增值稅 、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2.按稅收的計算依據為標準分類: ·從量稅:是指以課稅對象的數量(重量、面積、件數)為依據,按固定稅額計征的一類稅。從量稅實行定額稅率,具有計算簡便等優點。如我國現行的資源稅、車船稅和土地使用稅等。 ·從價稅:是指以課稅對象的價格為依據,按一定比例計征的一類從價稅實行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稅收負擔比較合理。如我國現行的增值稅、營業稅、關稅和各種所得稅等稅種。按稅收與價格的關系為標準分類: ·價內稅:是指稅款在應稅商品價格內,作為商品價格一個組成部分的—類稅。如我國現行的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等稅種。 ·價外稅:是指稅款不在商品價格之內,不作為商品價格的一個組成部分的一類稅。如我國現行的增值稅(目前商品的價稅合一并不能否認增值稅的價外稅性質)。 3.按是否有單獨的課稅對象、獨立征收為標準分類: ·正稅:指與其他稅種沒有連帶關系,有特定的課稅對象,并按照規定稅率獨立征收的稅。征收 附加稅 或地方附加,要以正稅為依據。我國現行各 個稅 種,如增值稅、營業稅、農業稅等都是正稅。 ·附加稅:是指隨某種稅收按一定比例加征的稅。例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在按照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同時,應當另按應納稅所得額的3%繳納地方所得稅。該項繳納的地方所得稅,就是附加稅。 4.按稅收征收權限和收入支配權限分類: ·中央稅: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劃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類稅。如我國現行的關稅和消費稅等。這類稅—般收入較大,征收范圍廣泛。 ·地方稅: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類稅。如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屠宰稅和筵席稅等(嚴格來講,我國的地方稅目前只有屠宰稅和筵席稅,其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6號,筵席稅已經失效)。這類稅一般收入穩定,并與地方經濟利益關系密切。 ·共享稅:是指稅收的管理權和使用權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擁有的一類稅。如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和資源稅等。這類稅直接涉及到中央與地方的共同利益。 5.按稅收的形態為標準分類: ·實物稅:是指納稅人以各種實物充當稅款交納的—類稅。如農業稅。 ·貨幣稅:是指納稅人以貨幣形式交納的一類稅。在現代社會里,幾乎所有的稅種都是貨幣稅。 6.以管轄的對象為標準分類: ·國內稅收:是對本國經濟單位和公民個人征收的各稅。 ·涉外稅種:是具有涉外關系的稅收。 7.按稅率的形式為標準分類: ·比例稅:即對同一課稅對象,不論數額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稅的稅種。 ·累進稅:是隨著課稅對象數額的增加而逐級提高稅率的稅種。包括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和超率累進稅率。 ·定額稅:是對每一單位的課稅對象按固定稅額征稅的稅種。 8.按征收管理的分工體系分類: ·工商稅類: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以從事工業、商業和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的各稅種的總稱,是我國現行稅制的主體部分,具體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等。 ·關稅類:由海關負責征收,是對進出境的貨物、物品征收的稅種的總稱,主要指進出口關稅,以及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的進口稅。 注:目前內 外資企業 所得稅率統一為25%(《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另外,國家給予了兩檔優惠稅率:一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二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