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多少法律沒有規定。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一、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
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主要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或定金等。
1、繼續履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繼續履行是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方式,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是非違約方的一項權利。繼續履行可以與違約金、定金、賠償損失并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2、違約金和定金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為約定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至于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標準肯定是沒有辦法統一規定的。畢竟,當事人違約的這種行為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是多少也不可能都是一樣的。比如,大型的商務合作違約,損失可能就會高達上千萬,因此,違約金是雙方自己協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