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司法拘留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8條規定“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按規定著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中:(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
5、《人民法院執行員職責》規定“執行員采取執行措施,應當依法定或規定程序辦事,履行法定手續和采取合法措施,做到依法、文明執行。” “執行員憑完備手續經批準,可以對妨礙執行的有關責任人,實施拘傳、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執行員不得無視事實和法律,不經審批濫用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