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辦案流程及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條件概述。刑事拘留程序包括檢察院提出意見、檢察長決定、公安機關簽發拘留證等。依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拘留需出示拘留證,24小時內送看守所并通知被拘留人家屬。公安機關拘留對象為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具備緊急情形,并有預備、實行犯罪、被指認、發現證據、企圖自殺逃跑、有毀滅偽造證據、身份不明、流竄多次作案等情形。
法律分析
一、刑事拘留辦案流程是怎樣的
1、刑事拘留辦案程序:檢察院拘留應由檢察院提出意見,經審核后由檢察長決定;而公安機關簽發拘留證后就可以拘留,注意拘留時必須要出示拘留證。公安機關可以拘留,檢察院也可以拘留。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么
1、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條件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2、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去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結語
刑事拘留辦案流程明確,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都有權拘留。依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拘留必須出示拘留證,24小時內通知家屬。被拘留人需在24小時內接受訊問,不應拘留者應立即釋放。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條件為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具備緊急情形之一。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存在特定情形時可先行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章 偵查 第六節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百四十三條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章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 第四十五條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辯護律師要求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給辦案部門,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僅提出委托辯護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無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