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與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直接相關,這不僅僅關系到對合同解除損害賠償的界定,還關系到合同解除之后,對違約責任條款效力的認定。
合同解除,是否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必須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和性質進行判斷。根據該條規定的法理,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繼續性合同,即履行時不能一次性完成,必須在一段持續時間內完成的合同,比如租賃合同、倉儲合同、保管合同、承攬合同、供水供電合同等,繼續性合同的標的一般在合同履行的同時已經被使用或消耗,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在客觀上沒有可行性;非繼續性合同則是指一次性履行合同。
一、合同解除與違約金可以并用嗎
可以,只要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另外一方就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并不以解除合同為前提。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