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之后,應該通知家屬。一般二十四小時。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對于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