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執行檢察監督隊伍力量薄弱
1、目前仍然存在“重刑輕民”的思想。長久以來,檢察機關一直存在這注重公訴、偵監、反瀆等部門刑事案件的辦理,對民行部門的重視不夠,在人員配置時,總是將業務能力強、綜合素質好的人員放到公訴等刑事辦案部門,并且在人員數量上予以保障。
而民行部門由于案件數量不穩定且案件數量較少,故而,在人員數量以及素質方面也相對薄弱。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束縛了民行部門工作的開展,并且也制約了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的開展。
2、精通民行業務的人員匱乏。民事行政檢察涉及的法律范圍非常廣泛,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就包含其中,因此,能在民行部門勝任的,必須是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能力和經驗的。
就目前來看,檢察機關中這類人員相當短缺,雖然檢察人員幾乎都是受過法律專業學習,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但是在日常工作中接觸的還是以刑事案件為主,擅長民事業務和有經驗的人員較少,即便是有從法院調來或者是之前做過律師的這些對民事業務較為熟悉的人員,來到檢察機關之后也因各種原因被調整到其他部門,造成民行骨干人員缺乏,新進人員不熟悉民行業務、辦案經驗不足,從而也影響了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的開展。
(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案件提出的糾正意見不多
1、發現問題的能力不高。從客觀上講,在執行中涉及的民事執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眾多龐雜,時間跨度大,并且各解釋之間,有的內容重復,有的前面的解釋又被后面的解釋否定。
這不僅給執行人員適用法律造成困難,同時也使檢察人員在判斷法院執行行為是否違法時把握不準,造成不敢監督。從主觀上講,民行部門的檢察人員對民事業務的精通程度不如法院人員,相比之下,對執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掌握上仍有欠缺,對法院執行行為是否違法把握不準,導致不敢監督,不善監督。
因此,無論從哪一方面,在業務水平上,檢察人員對執行法律了解掌握的不足是導致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發現不出問題的重要原因。
2、法院對民事執行檢察存在抵觸情緒,從而影響問題發現。抵觸監督和逃避監督是任何被監督者的天性。并且由于長期以來,檢察機關民行部門的影響力較小,很多法院人員認為民行部門監督的能力不強,不予重視,甚至認為檢察人員進行監督是在“走過場”、給法院“找麻煩”,因此對檢察工作敷衍應付,既影響檢察人員的工作熱情,也影響了執行監督工作的開展。
一、公訴人是什么意思
公訴人是指不用當事人而是由國家司法機關來直接提起訴訟,在中國主要由人民檢察院的司法人員來擔任,也就是說,在人民檢察院擔任訴訟的人,就是公訴人。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進行訴訟監督是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的基本職能。公訴人的主要職責是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進一步闡述公訴機關的指控意見,并通過舉證、質證和辯論,使合議庭確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處以相應的刑罰,公訴人還肩負著監督法庭審理案件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重要職責。出庭支持公訴的成敗,不僅關系到能否使被告人認罪伏法,實現公訴的法律效果,而且直接關系到檢察機關的形象和聲譽,也就是說能否通過支持公訴達到一定的社會效果,使旁聽群眾受到法律教育,樹立人民檢察院在群眾心目中的崇高威信。要成為一名合格的國家公訴人,必須具有“正、準、穩”三個基本的素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