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的適用程序如下:
1.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2.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申請法院執行程序是怎樣
申請法院執行的程序如下:
1、若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是怎樣的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并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
申請監督程序的條件:
1、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2、判決、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的案件。
法院執行的程序是什么
法院執行的程序如下:
1.一方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
2.法院受理后,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限期自覺履行,也可以直接采取執行措施。
3.被執行人不履行的,采取強制措施執行。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等措施。
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強制執行主要有以下程序:
1.申請。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5.采取強制措施。
逮捕時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 該內容由 羅小艷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