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報債權期間不可以對債權人清償。公司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的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