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協議書在離婚登記手續完成后,發生法律效力。
夫妻在離婚協議上簽字,協議成立,成立并不代表離婚協議生效。
在雙方未完成離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離婚協議不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受法律保護。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一經雙方合意,沒有正當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可擅自變更,特別是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向法院申請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