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清算組造成他人損失如何賠償
破產清算組未履行職責,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般是按實際的損失進行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條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破產清算組的職責
(一)接管破產企業。
向破產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員接收原登記造冊的資產明細表、有形資產清冊,接管所有財產、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和有關資料。
破產宣告前成立企業監管組的,由企業監管組和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組進行移交。
(二)清理破產企業財產,編制財產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債權債務清冊,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變現;
(三)回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
(四)管理、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
確認別除權、抵銷權、取回權;
(五)進行破產財產的委托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執行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報告;
(八)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
(九)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項。
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并且報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指導清算組的工作,明確清算組的職權與責任,幫助清算組擬訂工作計劃,聽取清算組匯報工作。
清算組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
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清算組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如果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的責任,依據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