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直接發包是指由發包人直接選定特定的承包人,與其進行直接協商談判,對工程建設達成一致協議后,與其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發包方式。直接發包簡便易行,節省發包費用,但缺乏競爭機制,易滋生腐敗。我國只有少數不適用招標發包的特殊工程,才適用直接發包。這些特殊性體現在兩個方面:(1)工程項目本身的性質不適宜進行發包,如某些保密工程或有特殊專業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等;(2)從建筑工程的投資主體上看,對私人投資建設的工程,采用何種方式發包,法律一般沒有必要加以限制,投資人可以自行選擇發包方式。但無論選擇何種方式發包,發包人應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