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按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有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但在債務人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且經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了和解協議時,破產程序應予中止。此外,即使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也可能因為相關的過程長,費時費力,結果還可能難以保證債權人的債權能如數收回,于是,就出現了債務重組這一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這里的現金是指貨幣資金,即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例如債務人積欠債權人100萬元債務,在債務重組時,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償還80萬元,余款不再償還,這種情形表明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100萬元的現金清償債務。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是指債務人轉讓其非現金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債務人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等。例如,債務人經固定資產清償債務,債權人收到的不是債務人償還的現金,而是固定資產。
三、債務轉為資本。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值得注意的是,以債務轉為資本用于清償債務,對于股份制企業法律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因此,股份制企業以債務轉為資本用于償還債務時,只有在滿足國家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采用將債務轉為資本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
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是指除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如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同意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但要加收利息、同意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
五、混合重組,是指采用以上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組合清償債務的重組形式。例如,以轉讓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另一部分通過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再如,以轉讓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等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