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案標的額是一件案件審結后,在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額。根據不同情況,標的物可以是財產、證券、房屋等。訴訟費用根據標的金額確定,同時還包括其他實際支出的費用,如勘驗費、鑒定費等。人民法院應在判決書中明確當事人應負擔的費用,并在法律文書生效后通知當事人。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對費用計算有異議可請求復核。
法律分析
結案標的額是當一件案件審結以后,最終在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額的數目。標的是民事訴訟中予以審理和判斷的的對象,簡單來講就是訴訟的對象。《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訴訟標的物是證券的,按照證券交易規則并根據當事人起訴之日前最后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當日的市場價或者其載明的金額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訴訟標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車輛、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識產權,起訴時價值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主張過高或者過低的訴訟風險,以原告主張的價值確定訴訟標的金額。擴展資料:關于訴訟費問題說明:第一、如果原告提出兩個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應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并分別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交納。第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53條規定,“案件審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負擔的數額。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巧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第三、終結訴訟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第四、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的訴訟費用計算有異議,可向人民法院請求復核,不得單獨就訴訟費用的決定問題提出上訴。其他訴訟費用: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采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等等費用。
結語
結案標的額是案件審結后在法律文書中確定的金額。標的是民事訴訟中的對象,即訴訟的對象。根據相關規定,訴訟標的物的金額計算方式有所不同。對于證券等標的物,根據證券交易規則和交易日的收盤價、市場價或其載明的金額計算。對于房屋、土地、車輛等難以確定價值的特定物,人民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訴訟風險,以原告主張的價值確定訴訟標的金額。此外,除了案件受理費外,人民法院還會收取其他實際支出的費用,如勘驗費、鑒定費等。如有異議,當事人可請求復核,但不能單獨上訴訴訟費用決定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 賠償范圍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一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