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教師合同的違約金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如果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降低或提高。具體的數額由當事人通過協商,自行合理地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