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重組的定義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二、債務重組的形式
1、貸款改投資,即將企業債務轉變為國家投資,轉變為國家的國有資產存量、轉變為國家欠銀行的錢。但這一做法也有局限性,因為一些企業欠債過多,有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不少企業經營方面的原因,因此,這一方法必須區別企業的具體情況,不能無限度推廣。
2、直接融資增資減債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利用股票市場,即企業通過在境內外發行股票籌得資金,從而減輕企業的債務負擔。二是發行可轉換債券,使企業籌集到資金。但前一種辦法只適應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則無法利用這種辦法,而后者受制于我國資本市場的發育情況,目前作用有限。
3、債權變股權,即將銀行貸給企業的款項按一定的比例折為銀行對企業的股權,使銀行由債權人變為企業的股東。
4、破產免債,即將企業欠銀行的錢,用政策核銷掉。由于目前我國銀行與國家的產權關系尚未完全理順,因而這筆債務實質上仍由國家負擔。但這種方法有可能助長一些企業賴帳的心理,因而這一做法在實踐中也不具普遍性。
5、股份合作籌資,就是通過推行股份合作制,將改制與籌資統一起來,在改制的同時,使職工成為公司的股東。這是我國目前中小企業改革中普遍采用的一種方式。但只有企業效益較好,有發展潛力,才適合采用這種方式。因為在此情況下,職工才愿意出資。
三、債務重組的方法
1.以非現金(包括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下同)資產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2.修改負債條件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包括延長還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應付而未付的利息、減少本金等。
3.債務人通過發行權益性證券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但是,以發行權益性證券用于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只有在滿足《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后才能發行新股。
4.以上述三種方法組合的方式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