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辦理離婚登記前,由于離婚協議書尚未生效,因此是可以變更的。
2、如果兩人已經在民政局領了離婚證、離婚協議在民政局已經備案的話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但雙方可以再協商一致后另行補充或是變更離婚協議的內容,但不管是補充名變更,都需要雙方簽字同意,去公證也一樣,必須雙方都同意才有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