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婚后離婚協議是否可以補充,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后尚未辦理離婚登記之時,協議一般處于未生效狀態,雙方是可以進行更改或者補充的;
2、但如果雙方已根據簽訂的離婚協議辦理了離婚證,此時協議已生效,也就不能更改或補充了。
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夫妻離婚財產的分配方法,具體如下:
1、雙方協商決定。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