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還的,由繼承人在繼承的財產范圍內償還。繼承遺產應當先行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應當繳納的稅費及債務,繳納稅費及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自愿清償的不在此限。因此,債務人死亡,其生前所負的債務,以其遺產進行償還,償還的范圍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受限制。
但是如果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不愿償還,那么債權人的債權在使用債務人遺產償還后不足部分或者債務人無遺產可以償還,債權人的債權或債權不足部分將徹底消滅,無法得到補償。
債權人死亡后,債務人不還錢的后果
1、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不少欠款人因為債權人死亡便覺得松了一口氣,覺得債的主人死掉了,錢也沒有還的必要了,于是便消極還款,甚至逾期后仍遲遲不還。
2、這種“人死債滅”只是個人想法,法律并不會承認,因此逾期不還錢后,仍存在失信、征信進入黑名單、被限制高消費以及個人財產被強制執行的后果。欠錢的人死亡了,并不代表其生前所欠的合法債務也會消滅。畢竟欠錢的人還有遺產留下,可以優先用去遺產來清償債務。若是繼承人先對遺產作出了分割,那么繼承人需要在自己分得的遺產份額內,對欠錢之人的債務承擔相應的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