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意外去世其生前債務要償還嗎
1、債務人意外去世,如果債務人有遺產,并且其生前債務是合法的債務,則需要償還。債權人可以請求其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需償還的債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債權債務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1、債權債務賬目的核對;
2、發出商品及未結算采購物資的核對;
3、債權債務的清理:債權債務的日常清理,由財務、業務部及經管部門共同負責。
4、已確認無法收回的款項根據壞帳確認的條件轉作壞帳損失。壞帳的確認條件:
①債務人死亡,既沒遺產可供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
②因債務人破產,依照民事訴訟法,清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
③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已超過三年仍不能收回的,由董事會或董事授權報經稅務等有關部門審批。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是無可厚非的事。那么如果欠債的人發生意外離開人世了呢,他身前所欠的債務又該怎樣呢,需不需要償還,又應該由誰去償還呢?
債務人去世后生前欠債還需還嗎
需要還,欠債人離世后他所欠的債務應該由他的財產繼承人償還。遺產繼承人應該以他繼承的所有遺產的實際價值作為限制來繳納相應的稅款和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如果實際欠的債務超過繼承的財產的價值,超過的部分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償還或者不償還。如果遺產繼承人選擇放棄繼承遺產,那么也就相應地沒有后續的債務償還問題,就完全不需要償還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遺產的繼承的情況有:
1.先確定清楚所繼承的遺產。由于負債人的意外離世,他的財產還是屬于家庭共有財產,需要先進行財產的劃分,劃分清楚之后,屬于過世負債人的財產才能歸屬于遺產,繼承人才有權繼承,并以此作為償還負債人生前所欠債務的根據。
2.關于遺產的接受者,除了遺產的法定繼承人,還有遺囑里面寫明的繼承人以及受遺贈人。那么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是先由法定繼承人去償還負債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所有債務,如果法定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不足夠去償還需要償還的債務,那么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應當按照所繼承遺產相應的比例去償還。在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就會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照各自繼承的相應的比例進行債務償還。
綜合來看,一般不會出現人死債爛的情況,負債人的債務在很多情況下都需要進行償還,以各種不一樣的形式,一般都是由其遺產的繼承人去進行償還,這也是為了保護借債公民的合法權益,個人利益等不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