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是。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jiān)察等工作。公安局按級別通常有:直轄市公安局、省會城市公安局、地級市公安局、縣級公安局,除縣級公安局外,前幾者均可按城市的區(qū)下分區(qū)分局。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領導、受上級公安廳、局指導。公安機關的最高部門是公安部,指導全國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級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級公安機關雙重領導。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lián)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zhí)法。
第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xiàn)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