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是行政機關的一部分,與其他部門組成各級政府,受同級行政首腦的領導。下級公安受上級公安領導,同時受同級政府領導.市公安局是隸屬市政府下的一個部門,受政府領導,而省公安廳是市公安局的上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七條 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