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能
1、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2、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3、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4、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5、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年度書面材料情況;
6、開展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工作。
二、工作內容
1、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2、受理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權益行為的舉報、投訴;
3、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4、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年度書面材料情況;
5、開展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工作;
6、受理用人單位實行綜合計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的申請。
三、具體監察事項
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8、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四、工作對象
1、用人單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被招用的勞動者建立書面勞動合同關系的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等;
2、勞動者。所在單位處于德安境內的所有勞動者(國家、省、市直屬企業除外)。
五、工作承諾
(一)接待來訪、舉報、投訴
1、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隨報隨接,做到件件記錄在案。
2、接受來訪、舉報、投訴或提供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咨詢時,聽取陳述耐心認真,解釋政策清楚準確。
3、為舉報人保密。
(二)受理舉報、投訴
1、案件簡單的,當場進行處理。
2、對符合受理條件需要立案處理的,應在五日內立案受理,并告知投訴舉報者。
3、突發事件在20公里以內的一個小時內到達事發現場。
4、受理立案的,立即進入勞動監察程序,一般案件的處理在30天內結案,特殊案件的處理不超過60天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