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都認可的口頭協議,在法律上認定為有效,人民法院應予以采納;但如果一方違約對口頭協議不予認可,主張一方的舉證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口頭協議很難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雙方都認可的口頭合同,在法律上認定為有效,人民法院應予以采納;但如果一方違約對口頭合同不予認可,主張一方的舉證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口頭合同很難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采用。合同采取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特別指明。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頭形式。口頭形式的優點在于迅速、簡便、節約締約成本。但口頭形式的合同的缺點是發生糾紛時,難以證明。
一、人民法院對口頭協議的認定
1、如果當事人對口頭協議的存在無異議,協議內容又不違法,應認定合同有效;
2、如果當事人對口頭協議存在有異議,又無證據證明協議存在的,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可裁定駁回起訴;
3、如果當事人對口頭協議存在無異議,且已實際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僅對協議中的質量、期限、價款等合同主要內容有異議的,又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按照規定處理;
4、雖然當事人對口頭協議的存在無異議,但當事人對協議中的數量、品種、質量、期限、價格等未達成一致意見,且未實際履行的,按合同未成立處理。如已實際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依實際履行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