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協議與書面協議不一致視具體情況判決。但如果在舉不出證的情況下,會以書面協議為準。口頭合同沒有書面的憑據,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舉證困難,難以分清是非,不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在即時交易中可以采用口頭合同。如果是長期的業務合作,也可以通過電話訂立合同,但是后續履行合同時,雙方可以通過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方式來工作。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