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攜帶原件,直接前往該律所核對。
法律依據:
《全國律協關于印發的通知》
第六十三條 律師不得向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提交明知是虛假的證據。
第六十四條 律師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擔任該案的辯護人或者代理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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