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不需要,除非有兩種情況。一是單位出錢給你培訓了,二是單位跟你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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