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法院判決書上寫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說明這個案件是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案外人就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強制執行的權利人,(如所有權或者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申請執行人(必要時候被執行人可列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的訴訟。法院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說明原來執行局執行的財物不是被執行人的,屬于案外人所有,法院不應當繼續執行,不應當對這個財物繼續查封、拍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零七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條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