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離婚補充協議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2、后來的補充協議,只要是雙方自愿協商簽定的,那么對夫妻雙方肯定是有約束力的;
3、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應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
4、只不過,經過民政部門備案的協議,在效力上確實會比私下達成的效力高。
5、但這僅僅體現在對外的效力上,而對內效力,也就是夫妻前的效力應該是一致的,因為不涉及到保護利害關系第三人的問題。
6、可以拿著此補充協議共同到民政局,說明情況之后,把原協議撤回,重新簽訂協議即可,大可不必跑去辦什么公證。擴展資料:離婚協議書注意事項辦理離婚登記后,備案于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于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于寬泛。離婚協議內容過于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于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