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負債企業控制權的影響
如果采用債務轉為資本或者債務轉為資本與其他方式的組合,債權人因此而成為債務企業的新股東,原有股東對企業的控制可能受到削弱。如果采用以資產清償債務、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雖不會直接影響債務企業的控制權結構,但債權人在接受對原有償債條件和方式的修改時,一般會對債務企業附加許多限制。如在還清債務之前不得發放股利或分配利潤;提供具體的擔保品;在債務結清前雙方繼續發生商品交易,一律以現金支付等。這些限制條件對債務企業的經營運作同樣會產生重要影響。
二、債權人承受的風險
經過重組后的債務清償時間基本上可分為三種情況:即期清償、展期、債務轉為資本,不再清償。采用即期清償,債權人承擔的風險小,但作出的讓步可能很大。在展期的方式下,債務得到償還的可能具有不確定性。采用債務轉為資本的方式,獲得回報的大小將取決于債務企業今后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其經營狀況。
三、債務重組具體實施的法律限制和實施費用
不同的債務重組方式,其所受的法律限制也不同。比如對經過擔保的債務進行重組,須遵循有關民法典規的規定;采用債務轉為資本方式,須嚴格按照《公司法》等國家有關法律的要求等。另外,采用不同的債務重組方式,其費用支出也有較大的差別,如轉讓資產,要對資產進行評估;增發股票將債務轉為資本,則會發生較大的發行費用。
四、債務重組對雙方財務狀況的影響
1、對收益的影響。債權企業由于在債務重組中作出讓步,會產生債務重組損失。與此相反,債務企業會得到債務重組收益。不同的債務重組方式產生的債務重組損益可能有很大區別,在確認時間上也有差異。如果想把債務重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則偏好于能盡快完成的重組方式,而不愿意采取將債務轉為資本等較為煩瑣的方式。
2、對資產結構的影響。經過債務重組,債僅企業、債務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都會發生變化。因此,不同形式的債務重組都會使重組雙方的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資產負債率等一系列指標發生相應的變動,從而對企業的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