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的,除了申請復議、復核以外,還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律師,申請檢察院對公安的立案進行監督。
1、應立案而不立案的: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7日以內,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15日以內,應當立案。
2、不應立案卻立案的: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7日以內,說明立案的理由,認為公安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撤銷案件書》后,應當立即撤銷案件。
3、后續跟蹤監督:公安機關收到立案通知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超過15日不予立案或即不提出復議、復核、也不撤銷案件的,檢察院應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不糾正的,報上一級檢察院協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
一、刑事強制措施偵查需要多長時間
對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后,需要偵查多長時間,要依據具體的案情才能確定,如果逮捕嫌疑人的,偵查期限最長不超過7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